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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P,法定代表人刘永辉。
诉讼代表人肖亮,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刘永辉,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月2日解除留置措施,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明,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高中文化,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股东,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9日解除留㊣置措施,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永辉、被告人龚明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世㊣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肖亮、被告人刘永辉及其辩护人李锦东、被告人龚明及其指定辩护人白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上半年,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因“鸿运金茂”项目拆迁政府履约遇阻的事情涉嫌职务犯罪,接受相关调查,同时被告人刘永辉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甘肃省公安厅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永辉为了请求时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杨明基(另案处理)利用其社会影响和人脉关系,帮助金运公司解决涉案问题,从公司财务支出现金80万元送给杨明基,其中40万元于2015年4月,由被告人刘永辉在北京北海公园向✅杨明基贿送,另40万元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永辉安排被告人龚明在兰州向杨明基进行贿。上述80万元杨明基全部予以收受。
2、2018年5月,被告人刘永辉为感谢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另案处理)在1997年帮助兰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武都路综合楼代建项目和2004年促成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从金运㊣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团购“鸿运润园”住宅项✅目中给予的帮助,也为了与杨明基搞好关系,为公司日后发展提供便利,被告人刘永辉在得知杨明基儿子杨盛文结婚的消息后,安排金运公司股东龚明向杨明基行贿现金29万元,当晚,被告人刘永辉认为29万元不能表达公司心意,又自行前往杨明基住所向杨明基行㊣贿现金30万元。上述59万元均由金运公司㊣支出,杨明基全部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永辉、被告人龚明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对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刘永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万元,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龚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肖亮、被告人刘永辉、被告人龚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刘永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刘永辉涉嫌㊣单位行贿罪,其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并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2、刘永辉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刘永辉身体健康情况极其欠佳,无法承受刑罚;4、金运公司是兰㊣州的重点企业,为兰州经济做出过重大贡献。综上,建议对刘永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龚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龚明犯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龚明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龚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也无再㊣犯可能性。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同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刘永辉涉嫌挪用资金案卷材料、团体购房协㊣议书、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团购情况统计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市分行代建综合楼委托书、代建协议、工程建设㊣补充协议条款、武都路工程补充✅协㊣议、武都路拨㊣款明细、甘肃金运公司承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武都路代建工程瓷砖款项情况相关资料、龚明借款、还款的记账凭证、甘肃天鸿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杨明基干部任免审批㊣表、杨明基职务任免文件、杨明基入党志愿书、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领带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刘永辉民建会员相关材料、悔过书、自述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单位行贿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刘永辉为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安排被告人龚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永辉、被告人龚明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甘肃金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肖亮、被告㊣人㊣刘永辉、龚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永辉、龚明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永辉、龚明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永辉、龚明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两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寨卡病毒病致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21年✅11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2005年12月,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被告人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2011年,被告人杨明基为了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陶晓峰搞好关系,并让陶晓峰在对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审计过程中予以关照,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提请以被告人杨明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明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杨明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